4月23日,古田縣紀委監察局工作人員在翠屏湖景區核查“五一”節期間是否有公款旅游訂單。(新華社記者 魏培全 攝)
  中國日報網10月24日電 (遠達)伴隨著2013年8月我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法規在廣東省汕頭市的實施,一場反腐立法的“探路”已在地方層面悄然鋪開。有外媒報道說,廣東省率先展開預防腐敗立法工作,為地方“依法治理腐敗,依法預防腐敗”做法律鋪墊。
  《聯合早報》記者沈澤瑋10月23日報道稱,廣東省提出的條例草案規定包括,“帶病提拔”將倒查選拔任用過程、新提任領導幹部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財產、“裸官”不得在重要及敏感崗位任職。
  受訪廣東學者向本報分析指出,廣東此舉是要把“黨的紀律性規定”轉化為地方“法律制度性安排”,意味著未來對防範“裸官提拔”和“帶病提拔”等問題的約束力不只來自黨內規定,還外加法律依據,這對反腐制度建設具有正面意義,也是將反腐工作從“治標”引向“治本”的重要一步。
  中山大學教授兼政務學院副院長肖濱判斷,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廣東省此時公佈預防腐敗條例草案,估計是想借“依法治國”的大主題,為地方“依法治理腐敗,依法預防腐敗”做法律鋪墊。
  南方網報道,《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22日起在廣東人大網征求意見。針對官員財產公示問題,草案明確,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核實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實。擬提任領導幹部的,應當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逐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如實報告的,不予提任。
  針對“帶病提拔”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晉升職務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晉升之後被查處並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至於“裸官”問題,草案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廣東“裸官”問題突出,至今年5月底,全省866名裸官調整崗位;領導幹部“帶病提拔”的頑疾也長期難治;橫琴、南沙和始興三地2013年已啟動試點官員財產公示,但受訪學者認為成效不大。這次率先展開預防腐敗立法,是否能有效預防及整治官場腐敗問題?
  廣州社科院高級研究員彭澎對此並不樂觀。他認為,將反腐工作從“治標”引向“治本”的想法是非常好的,但關鍵還在於制度建設,若無法加強對地方“一把手”的監督,即使為反腐防腐立法,也難以有效執法,無法有效遏制和整治腐敗行為。他反問:“廣東在1989年設立反貪局,全國首創,但廣東少貪官嗎?”
  以裸官為例,彭澎說,他看過好些裸官換個崗位就跑到國企當副老總,這樣的安排欠理想,一旦給裸官留後路,就無法根除裸官問題。他說,“要不就更徹底,裸官不能當公務員,可以不可以?”
  至於“帶病提拔”的問題,彭澎分析稱,幹部升遷的選拔主要還是“一把手”說了算,組織部配合“一把手”的想法,如果被提拔的幹部出問題,那大概只能歸咎於組織部材料做得不准確,讓組織部擔責。彭澎表示,不改變“一把手”說了算的格局,就很難將幹部選拔制度完好地建立起來,因為“權力沒有制衡,腐敗是必然的”。
  有網民認為,條例草案規定,新提任領導幹部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財產,似乎預示著只需在內部小範圍公示,無需接受外部監督。
  對此,肖濱樂觀認為,公開還是比不公開好,小範圍公開雖不如大範圍公開,但總比完全不公開好,這意味著它正向大範圍公開的方向邁進,“還是要給予肯定的”。但即便是小範圍公開,肖濱呼籲當局應當加強監督工作。
  據《法制日報》報道,去年,汕頭、珠海兩個經濟特區率全國之先出台預防腐敗條例,為廣東反腐防腐立法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肖濱正面評價,從兩個特區試點再到全省推廣,從長遠來看,“對全國起示範意義,是可以期待的”。  
(原標題:外媒:廣東率先展開預防腐敗立法 嚴查“帶病提拔” - 中文國際 - 中國日報網)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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