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倪法 專門尋找摩托車故意“碰瓷”,三次強行索要15000元。近日,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決被告人寧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寧某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8年11月,寧某刑滿釋放。2013年3月31日上午,寧某在宜豐縣新昌鎮浩客購物超市公交站台假裝等人,看到被害人陳某正駕駛摩托車從旁邊通過,故意伸出手臂。結果,陳某摩托車與寧某的手臂發生輕微碰觸,寧某以摩托車碰到其手臂要討說法為由,採用言語恐嚇方式敲詐陳某1萬元。同年9月、10月份,寧某採取同樣的方法先後2次敲詐勒索被害人萬某、劉某,共索得5000元。  (原標題:故意碰瓷 男子敲詐勒索1.5萬元獲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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