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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野)日前,夏河縣常務副縣長王強將寫有“為民務實, 清廉高效”的一面錦旗送到了省高院民一庭庭長李明和合議庭法官手裡,而此前,該案的另一方當事人迪威公司老總王某也向省高院送來了“公正執法, 一心為民”的錦旗,這兩面錦旗都源於省高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了夏河縣政府和迪威公司的一起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糾紛案。經省高院調解,該案由迪威公司支付夏河縣政府各項補償款3400萬元圓滿解決,雙方握手言和。
  2009年7月,夏河縣政府代表該縣400戶幹部職工與迪威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開發聯建協議書》,雙方約定夏河縣政府以26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迪威公司待建的商品房400套,兩年內建成交付使用。協議簽訂後,夏河縣政府支付了1200萬元定金。
  而在合同履行中,因迪威公司未能及時辦理用地、建設等手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項目在2010年4月30日前開工建設,夏河縣政府再支付迪威公司1500萬元用於項目前期費用,但後來工程仍未如期開建。
  後該項目的用地、建設手續陸續辦理完畢,迪威公司卻拒絕履行此前協議,並向夏河縣政府發出《商榷函》,提出由於建設成本飛漲,雙方對價格多次協商,但無法達成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夏河縣政府答覆,如迪威公司於2011年10月28日前退還各項費用2600萬元,雙方合同解除,但迪威公司未能如期支付退還費用。
  此後,雙方又多次協商但均未妥善解決,2012年冬天,夏河縣政府向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迪威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在賠償1.2億元損失的基礎上解除合同。訴訟中,迪威公司亦提出反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雙方各半承擔資金利息損失216萬元。
  案件受理後,省高院合議庭通過審查證據和庭審詢問、質證,查明瞭案件的基本事實,展開調解工作。
  夏河縣政府認為,由於迪威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按時交付房屋,致使幹部職工的購房成本大幅上漲,損失遠遠大於1.2億元。而迪威公司則認為,雙方合同是在沒有任何建房手續下簽訂的,應該是無效的,所以只願承擔利息損失100萬元。由於雙方分歧較大,初步調解未果。
  為此,省高院民一廳負責人、民事專委、主管副院長出面做當事人的工作。法院開誠佈公的態度打動了雙方當事人。最後,經過十餘次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協議:雙方解除合同,由迪威公司支付夏河縣政府各項補償共計3400萬元,當事雙方握手言和。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迪威公司已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了賠償款項的支付義務。  (原標題:聯建房不開工 夏河縣政府狀告開發商 省高院全力調解雙方言和 開發商賠償3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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